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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执法主体 权限 依据 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事项的公示

来源:安阳市商务局 时间:2020-10-29

 

安阳市商务局

关于行政执法主体 权限 依据 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事项的公示

 

一、行政执法主体

执法单位:安阳市商务局

地    址:安阳市文峰大道东段559号(市民之家八楼)

电    话:0372-5037750

二、行政执法权限

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商务领域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集中行使在对外贸易、外商投资管理、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电子商务及相关内贸管理等方面的行政执法权。

三、行政执法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商务部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试行)《商务部行政复议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执法权限内对相关法律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四、行政执法程序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依法开展执法工作。

(一)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主要包括:1.受理立案;2.调查取证;3.法制审查;4.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5.决定处理意见;6.告知、陈述申辩与听证;7.作出行政处罚决定;8.送达和执行(含自动履行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9.结案。

(二)行政许可一般程序

主要包括:1.受理申请;2.审查申请材料;3.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五、救济途径

(一)行政复议渠道(具体以执法文书载明的信息为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对本局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内向安阳市人民政府(安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中心,地址为:安阳市市民之家2楼)申请行政复议。

(二)行政诉讼渠道(具体以执法文书载明的信息为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在六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内直接向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起诉。

 

 

                                  安阳市商务局              

2020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