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
公开指南

政府信息
公开制度

法定主动
公开内容

政府信息
公开年报

政府网站
监督年报

依申请
公开

关于对政协十四届安阳市委员会一次会议第383号提案的答复

 

尊敬的民进安阳市委会各位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使用食安封签解决我市外卖配送中的污染及偷食问题的提案”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11月6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发布,根据2020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工作,并组织开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测。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网络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备案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域名、IP地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号、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姓名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相关备案信息。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对送餐人员和送餐过程均提出了明确要求。

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了送餐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使用安全、无害的配送容器,保持容器清洁,并定期进行清洗消毒。送餐人员应当核对配送食品,保证配送过程食品不受污染。

第十九条明确规定了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食品容器、餐具和包装材料,并对餐饮食品进行包装,避免送餐人员直接接触食品,确保送餐过程中食品不受污染。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送餐人员未履行使用安全、无害的配送容器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送餐人员所在单位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履行相应的包装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没有明确要求使用食安封签,河南省也未出台相关法规,参照《浙江省电子商务条例》第十六条 提供网络餐饮服务的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提供网络餐饮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经营者信息页面的显著位置以视频形式实时公开食品加工制作现场,并使用封签对配送的食品予以封口。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为提供网络餐饮服务的平台内经营者履行前款规定的公开义务提供技术支持。

提供网络餐饮服务的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提供网络餐饮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未按规定使用封签对配送的食品予以封口或者封签损坏的,网约配送员有权拒绝配送,消费者有权拒绝签收。

《浙江省电子商务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提供网络餐饮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实时公开食品加工制作现场或者未使用封签对配送的食品予以封口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安阳市在食品安全方面开展的工作,市政食安办下发《安阳市食品安全“守底线、查隐患、保安全”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安政食安办〔2022〕2号),鼓励我市食品经营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在外卖食品配送过程中使用、推广食安封签。

三、我局在监督、引导网络第三方平台主体方面均鼓励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在打包网络订餐食品时,使用“食安封签”,推动消费者提高网络订餐食品安全消费意识,推动订餐平台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以及推动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确保餐食配送过程不被污染。

总体来说,食安封签的使用属于政府倡导鼓励、企业自主选择,目前我省并没有将网络订餐配送中是否使用“食安封签”直接写入有关法规,对于未选择使用“食安封签”的商家,监管部门没有相应的处罚依据。

下一步,我局将积极运用多渠道的宣传途径,积极地引导和制定相应的鼓励性和处罚性措施,促进商户养成使用“食安封签”习惯,提升消费者食品安全新体验从而培育新的消费习惯。由此有效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和商家、配送人员的利益,切实增强商户、配送人员和消费者之间的信任度,提升外卖行业服务质量,护航外卖产业健康发展。

     

2022年4月14日  

 

联系单位:市商务局电商办

联系电话:5037765     联系人:王勇 

抄送:政协提案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目标管理科